黄南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第六条有效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配置教育教学设施、教育经费、师资力量等教育资源,促进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本行政区域内各民族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