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第四条有效州、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义务教育工作。州、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与义务教育有关的工作。居民委员会和村(牧)民委员会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义务教育相关工作,依法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州、县人民政府应当举办特殊教育。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