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风景名胜资源不受损害。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