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及风景名胜区所在区(市)县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实施。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与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有关的工作。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