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使用费全部缴财政专户管理,专门用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以及风景名胜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