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风景名胜区内军事设施的保护和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风景名胜区内部队的非军事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按本条例执行。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