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第四章 资产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和转让的,应当事先向取得集体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申请评估。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