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和转让的,应当事先向取得集体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申请评估。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