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章 开发利用第十一条已修改在河道、渠道上修建闸坝、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拦渠、跨河、跨渠、临河、临渠建筑物,铺设跨河、跨渠管道、电缆等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