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章 开发利用第十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工业、农业发展规划时,必须以水资源评价作为重要依据。在水资源不足地区,应当限制城市发展规模,限制耗水量大和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工业和农业的发展,逐步建立节水型工业和农业。有条件利用海水的工业,应当充分利用海水资源。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