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第五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第二十二条有效每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