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第四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席、副主席第二十一条有效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或者副主席,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参加本级人民政府的会议。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