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依照法定程序执法。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