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节约用水第三十三条已修改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行业用水定额,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用水超过定额的单位,应当进行节水改造,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定额标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