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取水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取水许可持证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取水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更换。农业灌溉应当逐步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取水计量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在三日内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修复。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