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第二十条已修改利用水域从事旅游开发的,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保护功能区划的要求,并不得污染水体和影响行洪安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