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第十九条已修改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下水分布状况及开采情况,划定地下水的超采地区和严重超采地区。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禁止开采地下水,已开采的应当限期停止。具体期限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征求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后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