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引导公民树立科学、文明的生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