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4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