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保障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4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