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保障第三十三条已修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夫妻一方是农村居民或者夫妻一方亡故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全数发给。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4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