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申请,由生育管理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