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保障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申请,由生育管理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4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