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保障第三十条已修改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一)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二)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4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