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不得偷工减料或使用没有出厂合格证、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其他建筑工业产品。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