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Repealed

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不得偷工减料或使用没有出厂合格证、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其他建筑工业产品。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9,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