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点源污染,是指通过固定排放口,将工业废水及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汇入受纳水体所引起的水污染。

本条例所称面源污染,是指污染物无特定源头,通过地表径流过程分散汇入受纳水体所引起的水污染。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