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省水污染防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跨市界河流断面水质监测,对污染物超过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予以通报。受到通报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排查,责令限期治理。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