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已废止省水污染防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跨市界河流断面水质监测,对污染物超过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予以通报。受到通报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排查,责令限期治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4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