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已废止流域县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环境质量监测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监测网络建设,建立水环境监测体系,完善水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环境保护部门和辽河保护区管理、水行政、国土资源、农业、渔业、交通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有关水污染防治的信息通报制度。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4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