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流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水污染防治设施经水污染防治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不符合前款规定,已建成投产或者试生产的,由水污染防治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