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已废止流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水污染防治设施经水污染防治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不符合前款规定,已建成投产或者试生产的,由水污染防治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4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