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流域内县以上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环境进行综合

整治,在乡镇或者农业人口集中居住区加快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农村改水、改厕进程,逐步实现生活垃圾和污水集中处理。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