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面源污染防治第二十七条已废止鼓励畜禽养殖经营者与流域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削减污染物排放量或者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的协议。对履行协议取得显著成效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给予奖励。对畜禽养殖污染严重的畜禽散养密集区,由县水污染防治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农业、卫生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协商确定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4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