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建立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河流、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立市、县交界处河流断面水质超标补偿机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