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和水生态保护第十四条已废止流域内河流上游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出市、县界河流断面水质符合下游河流或者进入水库的水体环境功能要求。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4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