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流域内河流上游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出市、县界河流断面水质符合下游河流或者进入水库的水体环境功能要求。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