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蔬菜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蔬菜基地土地权属管理和监察;市城市规划部门负责蔬菜基地的规划管理。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