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蔬菜基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蔬菜生产环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准建设对蔬菜基地有污染的项目;(二)不准向基地倾倒和排放有害的废弃物;(三)不准施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和其他化学物品。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