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蔬菜生产环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建设对蔬菜基地有污染的项目;

(二)不准向基地倾倒和排放有害的废弃物;

(三)不准施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和其他化学物品。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