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蔬菜基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开发建设第十三条有效新建的蔬菜基地,由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后,即列为长期保护区。建设单位必须向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报送下列资料:(一)新建的蔬菜基地基本情况登记表,包括地块名称、四至范围、面积、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等;(二)新建的蔬菜基地现状图。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