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蔬菜基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开发建设第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地方财政和农业发展、水利建设等专项资金中拨出专款扶持蔬菜基地开发建设;鼓励蔬菜生产经营组织和承包经营者采取投资、投劳、以工补农等形式增加对蔬菜基地的投入。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