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三十五条已修改采砂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批准的采砂范围、数量、方式进行开采,不得破坏河床、河岸、蓄水河坝、桥梁、流域生态环境。禁止在江河的河床、河滩以及江中沙洲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因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占用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