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三十三条已修改旅游开发应当充分利用地形地貌,最大限度地保持山脉、水系、海岸、岛屿的自然状况,保护风景名胜、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的特色和完整性。在风景名胜区内,不得进行开山、采石、开矿、挖沙、烧山开垦等破坏自然景观的活动。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