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学规划,保护、恢复和发展森林资源。严禁采伐尖峰岭、霸王岭、吊罗山、黎母山、五指山、鹦哥岭、阿陀岭、七仙岭和其他区域的热带天然林。严禁采伐水源林、沿海防护林。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