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规定,无照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