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规定,无照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