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集贸市场管理与监督第二十四条已废止除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