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集贸市场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一条已废止集贸市场实行下列公开办事制度:(一)市场管理人员姓名、职务、职责公开;(二)市场管理制度公开;(三)摊位及其他设施的安排、租赁费收费标准公开;(四)举报电话号码公开;(五)违法案件处理结果公开。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