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集贸市场管理与监督第二十条已废止公民、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投资兴建的集贸市场转让他人时,应当按照房地产管理和市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转让手续。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