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集贸市场管理与监督第十八条已废止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纳税,并接受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