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集贸市场管理与监督第十七条已废止集贸市场禁止下列行为:(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骗买骗卖;(二)掺杂、掺假,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三)倒卖各种票据;(四)使用未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销售商品短尺少秤;(五)伤风败俗、野蛮恐怖、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卖艺活动;(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