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治安管理的需要,在大型集贸市场设立市场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执勤室。

其他市场的治安管理由市场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负责。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