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按照集贸市场划定的地点亮照经营。

从事专营、专卖品和特业经营的商品,以及其他实行国家许可证的商品交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从事自产自销活动的农民和出售自用旧物的居民,可以凭居民身份证进行销售活动。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