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有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生产、加工、经营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生产、加工或者经营者限期进行无害化处理,无法处理或者逾期未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没收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