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产品经营场所开办者未按要求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