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九条已废止排放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制度。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拟定全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